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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建设解决群众的“堵心事” !今年645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全面展开

来源:刚柔相济网 编辑:于谦 时间:2025-04-05 16:13:58

科学哲学领域也并非是所有人都认可科学知识的发现与证立二分理论,持有质疑态度的不在少数。

基于这一假设,他提出了理性的商谈对话理论,并设计了相应的对话规则,认为只要人们能够按照理性的程序规则参与对话和辩论,就可以达成符合正义标准的共识结果。"与此相关,人们关于如何实现正义的认识也是观点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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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0-392页。5.HerbertSpencer,Justice,NewYork,1891,p.46.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法律规范的可反驳性,以及事实确认中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法律论证的或然性,法律结论的接受离不开修辞论证方法的使用。在这样的认知背景下,注重程序性规则的法律论证理论受到重视。

在西方修辞学家看来,产生并游离于具体语境之外,修辞完全没有染指,因而浑然无雕饰的'纯思想'从来就不曾存在。因此,修辞方法必须在崇尚程序规制的法律论证框架下予以使用,因为"在判决理由并不充足或并不显见的情况之下,修辞可以使得判决的合法性得到较小成本的灌输,但在判决理由并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并不正当的场合,这种修辞对于法治的危害则是潜在的同时又是巨大的。在法律领域,法律论证理论的主旨就是为理性的法律辩论提供一系列的论证规则,建立一个民主、开放、商讨性的论证程序,以其保证"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讨论相关法律问题,使论证活动可以理性地严肃地进行,使司法决定可以避免武断的意见并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如以职业选择为例,许多职业对职业内、外人士所产生的价值意义根本无法比较,如教师与律师相比,律师收入高,但教师工作时间短又比较轻松,两者之间无法做孰优孰劣的比较,因为工作时间与收入表征两种不可通约的价值。四、代结语:修辞与司法正义的关系 社会正义的多元化要求司法判决结论能够经得起理性论证的拷问,其目的在于防范决策者选择正义立场时的武断与任意。这是因为,论证程序本身没有预设真理的实质标准,它只是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与正确性。尽管修辞技巧的使用确实能够促进法律结论的接受,但影响其能否被接受的主要因素是它本身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正义的结论。

之后,在寻求支持案件预判意见的各种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又会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最终判决形成的因素的作用力,考虑到纠纷所在的社会文化情景系统,同时还会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以及将来的可能影响,进而协调好庞杂的利益关系,平衡好琐碎而复杂的利益结构,评估得失,权衡利弊,从而不断修正自己已有的判断,最终使得结案判决基于当下的社会文化情景以及同时还基于对未来可能走向的合情合理的预测之上,并体现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36.参见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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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理想国》中,正义是政治秩序的首要品质。诉讼当事人基于实质利益的分歧,他们很难在实体法律决定上达成共识,对此,哈贝马斯提出,必须通过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对话来消除观念上的分裂。42.参见[英]斯金纳:《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王加丰、郑崧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44.参见杨贝:《法律论证的修辞学传统》,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当法律无法提供充分的判断标准时,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只能在对道德、政策、社会效果等因素深思熟虑之后作出裁判,于此他便应当承担理性论证负担,证立所作决定的正确性。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合的事情。所以,库恩说:"在范式选择中就像在政治革命中一样,不存在超越相关共同体成员的标准,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大家意见的一致。为了避免利益的畸形博弈,为了理顺关系,公道办事,那么在处理纠纷时,法官往往就不得不在直面现实的前提下不断往返于各项路线、党政方针、政法政策、法律规范和外部事实--比如纠纷发生时该地区的社会文化情景、社区的民意与公共舆论,还比如当事人的情况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又比如整个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等--之间,进而预先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判断。

17.参见崔永东:《和谐社会与刑诉价值观的更新》,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3期。理论的可反驳性是指,司法中推论和过程的可反驳性都是在一定的理论框架中形成的,选择不同的理论框架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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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41.[英]斯金纳:《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王加丰、郑崧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这表明,我们只有尽可能考虑与问题相关的所有情况之后,结论才具有足够的可靠性。48.SeeChaimPerelman,OldandNewRhetoric,in:PracticalReasoninginHumanAffairs,JamesLGoldenandJosephJPilotta,Publishedby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6,p.3. 49.参见蔡琳:《修辞论证的方法》,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库恩的不可通约性理论在价值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在科学革命前后,人们关于什么是"科学性"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在不同范式之间缺少了一种可以进行单一意义上评价的标准。相反,它必须有某种独特的推理艺术构成。有要求公民代表权实现的,有要求法律上话语权的,也有要求规制财产权、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分配的。

10.参见[美]库恩:《必要的张力》,范岱年纪树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316页。程序则随之成为公正使用规则的显而易见的主要保障。

35.参见陈金钊:《法律论证及其意义》,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正义反对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因此,"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会是功利主义的。

如德沃金所讲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法官之间的分歧实质是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倾向之间的理论争执,只不过外在表现的是根据已有法律规则帕尔默有权继承遗产与根据隐含于法律之中的原则帕尔默无权继承遗产之间的对立。不可通约性是数学中的概念,根据相同尺度可以分割的量叫可以通约的量,而没有任何共同尺度的量叫不可通约的量。

唯有如此强调论证在实质方面的可接受性,才能为论证的形式正确性(判决结论必须从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中演绎推理得出)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才能使公众不仅是在法律的强制性意义上"被迫接受"论证结论,也在心理认同意义上主动接受论证结论。6.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8页。在古代社会,人们对社会秩序的遵守主要源自上层社会的暴力控制。14.JohnFinnis,OnReasonandAuthorityinLaw'sEmpire,LawandPhilosophy6,1987,p.372. 15.参见[美]比克斯:《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109页。

"这种艺术的本质就是熟练使用演绎推理的修辞形式--省略式三段论,这种三段论的推理前提并非必然为真,只是未经证实、很可能成立的命题,利用这些命题作为推理前提,既可以提供证据、也能够激发起人们的激情。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多元价值需求并存,人们对于社会正义的认识与实现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看待人们多元的正义需求,尤其是司法中法官作出符合法律正义要求的判决后,如何说服败诉方接受判决、真正实现正义,是司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在这种正义观念多元共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状况下,法官对于社会纠纷的裁决也就不像学理上所描述的演绎推理过程那样简单。总而言之,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经过理性论证得出法律结论,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接受才能兑现其社会实效。

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正义就是平等的思想。

依照季卫东的看法,权力之腐化与恣意的对立物是程序,限制权力恣意的途径是程序的严密化。"罗尔斯也说,"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45.参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故此很多法律问题无法用逻辑或实证证明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靠修辞的力量,说服公众接受法律结论。

31.参见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

正是由于论证程序的存在,社会正义的实现才成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理想。唯有如此,众人才能各得其所,社会正义方能实现。

于是,某一利益载体的归属去向在个体甲这里是正当、合法、正义的,在乙那里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是邪恶、非法、不正义的。功利主义者主张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社会利益,将利益的最大化视为正义的标准,因而只要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准则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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